1、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;
2、不得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;
3、不得自行轉讓,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,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;
4、不得連續三年停止使用;
5、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,要與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,商品上必須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。;
6、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制濫造,以次充好,欺騙消費者